(2017)浙0703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赛与朱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朱炜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00号原告:王赛,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朱炜杰,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赛诉被告朱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赛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赛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