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宋强刚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刚,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400号原告:宋强刚,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浦菲。原告宋强刚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宋强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宋强刚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