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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宋强刚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刚,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400号原告:宋强刚,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浦菲。原告宋强刚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宋强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宋强刚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