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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男。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匡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0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解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与行人张某相刮,致张某当场死亡。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解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与行人张某相刮,致张某当场死亡。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解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查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解某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解某亲属在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张某的近亲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已经履行)。张某的近亲属对于本次事故后续各项经济赔偿,由张某的近亲属通过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或到人民法院起诉获得,不再就此事向被告人解某索赔。张某的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解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还查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就本案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鲁028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1、周某3、周某5、周某2、周某4各项损失共计475273元。二、驳回原告周某1、周某3、周某5、周某2、周某4对被告于某、青岛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周某1、周某3、周某5、周某2、周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照片、解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解某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巨野县司法局对解某进行评估,认为解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解某有以上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解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解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李松光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译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