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390号原告:邓某某,男,194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建设大厦18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敏超,系该公司职工。邓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被告汪某、被告安盛天平公司、平安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庭审结束后原告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自愿撤回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若冰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