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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唐卫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唐卫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820号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新塘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4989440。法定代表人:林干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卫曦,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卫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有效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雁萍第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