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淮安志业玩具商行与许家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志业玩具商行,许家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2711号原告:淮安志业玩具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康城明珠B区**号楼***室。负责人:汪艳,淮安志业玩具商行经营者。被告:许家屯,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淮安志业玩具商行(以下简称志业商行)与许家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业商行负责人汪艳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家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安志业玩具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许家屯归还货款65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卜云霞、许家屯、淮安市家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市,原告志业商行提供玩具商品给被告。于2015年5月9日,双方结算,被告许家屯书写欠条一份,言明:今欠到志业公司玩具6500元,并加盖淮安市家屯商贸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云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卜云霞、淮安市家屯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被告许家屯未答辩。本院经庭审审查,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志业商行负责人汪艳庭审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卜云霞、淮安市家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虽然淮安市家屯商贸有限公司的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被告许家屯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其本人的财产独立,故应认定淮安市家屯商贸有限公司债务与许家屯个人债务混同,因而此债务应由被告许家屯个人偿付,原告志业商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家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志业玩具商行偿还货款人民币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家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彦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