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丽影,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569号自诉人耿丽影,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吕辉,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耿丽影诉被告人吕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吕辉已按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耿丽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耿丽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