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玉才、金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才,金庆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5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振森,男,1969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玉才,男,1993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金庆山,男,1979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振森与被申请人王玉才、金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1403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金庆山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振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振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庆山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妍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