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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利彪与陈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彪,陈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58号原告:陈利彪,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五华县。被告:陈展红,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五华县。原告陈利彪与被告陈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利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利彪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