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晖申请执行孙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晖,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梁晖,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车站工人,住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小区**号。被执行人孙雷,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魏庄村三府*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陕011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晖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雷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晖人民币378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雷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雷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3787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梁晖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陕011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