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与南昌祥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喻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南昌祥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喻雄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038号原告: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住所地:红谷滩新区凤凰新村B-15号,注册号:360125600077201。经营者:金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昌祥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221000939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镇望城街。法定代表人:喻雄德。被告:喻雄德,男,1979年8月5��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诉被告南昌祥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喻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计865.50元,由原告红谷滩新区普天电动车电池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