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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云秀与朱炳清等房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朱玉旗,朱玉雄,朱玉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特8号申请人:万云秀,女,194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朱玉洪,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朱玉贞,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朱玉田,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朱玉旗,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朱玉雄,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五申请人代理人:杜深美,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玉清,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代理人: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万云秀等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万云秀等人称,万云秀与朱炳清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子女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朱玉清、朱玉旗、朱玉雄。1995年,万云秀与朱炳清出资15万元,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朱玉清出资4万元对原购买大兴镇供销社的旧房进行改造,并签订《出资建房协议》。后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在朱玉清名下。2014年11月朱炳清去世。2017年5月23日,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万云秀享有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产权份额50%;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朱玉清享有产权份额12.5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对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朱玉清、朱玉旗、朱玉雄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颖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