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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乔,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协商处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陈明义审判员 王振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