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乔,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协商处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陈明义审判员 王振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