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连涛、姜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涛,姜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连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淑英,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连涛与被执行人姜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淑英支付连涛15,08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