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永军与西平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军,西平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474号原告彭永军,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郭述华,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西平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西平县师灵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闫醒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矿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军诉被告西平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军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彭永军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