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赖某1、赖某2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1,赖某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63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1,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2,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1、赖某2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1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赖某1、赖某2伙同“华头”(另案处理)密谋使用冒充欧元的纸币与他人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行骗。三人一起从清远市佛冈县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金溪农业银行附近。赖某1独自驾车来到附近的鲁岗某村附近打听“看风水”的人,以朋友需要拜神、看风水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某上车。途中,赖某1先后接上自称金溪农业银行行长的“华头”和找“行长”急需兑换人民币的赖某2。车上,“华头”和赖某2假意起争执,“华头”以给被害人黄某几千元报酬的好处,骗得黄某回家拿出存款共计74000元与赖某2兑换假冒欧元。接着,“华头”以带黄某去银行取钱为名,骗得黄某去农业银行等待,其本人则中途脱身与同伙会合、逃跑。同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1、赖某2伙同“华头”三人来到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文教某村附近,以“看风水”为名找到被害人吴某,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骗得吴某57000元人民币。两次作案得手后,被告人赖某1、赖某2和“华头”三人瓜分骗来的钱款。同年11月7日,赖某1、赖某2在广东省四会市被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赖某1处扣押手机3台、从被告人赖某2处扣押手机2台及假冒的欧元25张(面额1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何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1、赖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执勤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取款凭证,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1、赖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赖某1、赖某2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赖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赖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扣押的假冒欧元25张(面额1000元),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的手机5台,予以发还给被告人赖某1、赖某2。四、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74000元,发还被害人黄某;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700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某1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赖某1、原审被告人赖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赖某1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赖某1在诈骗过程中负责开车、寻找作案目标并将被害人骗上车,在共同诈骗中起重要作用,不是从犯,该事实有上诉人赖某1、原审被告人赖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吴某、黄某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某1、原审被告人赖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赖某1、原审被告人赖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经根据上诉人赖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适当,故上诉人赖某1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大宇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庞玮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泽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