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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瑜华、沈延沪等与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瑜华,沈延沪,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657号原告:蔡瑜华。原告:沈延沪。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华。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圣杰。原告蔡瑜华、沈延沪与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蔡瑜华、沈延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瑜华、沈延沪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瑜华、沈延沪负担(免交)。审 判 长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小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