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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凯与邹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凯,邹仁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77号原告:肖凯,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邹仁环,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凯与被告邹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肖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