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凯与邹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凯,邹仁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77号原告:肖凯,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邹仁环,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凯与被告邹仁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肖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