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慈荣与吴世余、杨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慈荣,吴世余,杨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6291号原告:吴慈荣,男。被告:吴世余,男。被告:杨芳娟,女。原告吴慈荣与被告吴世余、杨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世余、杨芳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慈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世余、杨芳娟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世余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吴世余、杨芳娟未作答辩。原告就其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世余、杨芳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4日,吴世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今借朋友吴慈荣现金贰万元正,壹月还。2013年12月4日吴世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因生活需要借吴慈荣现金贰万元正,壹月还。2014年1月2日吴世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因生活需求今借吴慈荣现金贰万元正,壹月还。2014年1月15日吴世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因生活需要今借吴慈荣现金贰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吴世余、杨芳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现被告吴世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为此,被告杨芳娟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世余、杨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慈荣借款8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