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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溪县蜀北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50168-6。法定代表人:全翔,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男,生于1988年5月25日,系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565443-1。法定代表人:楼发妙,该公司董事长。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