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南菱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南菱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朱克云,王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兴路107弄1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宾航路88号财智东方大厦2、3、4幢111、112、113、203-2室。负责人:叶笃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庄泉���62号。法定代表人:朱克云。原审被告:朱克云,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王红燕,女,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浙江南菱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原审被告温州三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朱克云、王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浙江南菱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南菱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