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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胜武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胜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武,李建凤,杨胜利,赵素萍,陈汉宝,石双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41号申请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炳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胜武。被申请人:上海胜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胜武。被申请人: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汉宝。被申请人:杨胜武,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李建凤,女,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申请人:杨胜利,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赵素萍,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陈汉宝,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石双红,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胜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武、李建凤、杨胜利、赵素萍、陈汉宝、石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胜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武、李建凤、杨胜利、赵素萍、陈汉宝、石双红所有的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胜武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胜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武、李建凤、杨胜利、赵素萍、陈汉宝、石双红银行存款16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沈 秋 锋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