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二妞与陈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妞,陈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4967号原告:刘二妞,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体凤,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刘二妞因与被告陈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体凤偿还原告刘二妞欠款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妞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体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陈体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5月27日,被告陈体凤向原告刘二妞借款6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7年5月27日还款,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刘二妞与被告陈体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予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体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二妞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体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