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翟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于新慈,行长。被执行人翟云,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云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元五角六分(包括本金十万零六百四十八元五角六分、执行费一千四百六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