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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祝军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祝军富,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工业园。被执行人祝军富,男,汉族,平邑县冠鲁集团员工。被执行人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蒙台路西侧(沂龙水泥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临沂鼎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祝军富、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祝军富、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