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百发电业设备厂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百发电业设备厂,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612号原告:长春市百发电业设备厂,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钱桂华,经理。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田觉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百发电业设备厂与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百发电业设备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百发电业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