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卢宪香、李亚溪与焦方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宪香,李亚溪,焦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40号之一申请人:卢宪香,女,生于1976年11月9日,汉族,住长清区。申请人:李亚溪,女,生于2016年11月28日,汉族,住长清区。法定代理人:卢宪香,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焦方明,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汉族,住长清区。2017年07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无牌照轮胎式装载机车(��工牌“SDLGXXX型”、车辆大架号为LGXXX)予以扣押。现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无牌照轮胎式装载机车(临工牌“SDLGXXX型”、车辆大架号为LGXXX)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