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李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西海,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康,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丁西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尔伟,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2016)陕09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