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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金妹与方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妹,方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191号原告:郭金妹,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方国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郭金妹与被告方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郭金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方国华偿还3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方国华多次向郭金妹赊购茶叶。经结算方国华拖欠茶叶款30000元。2015年1月1日,方国华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郭金妹3万元、按月利率1.5%计息。但经催讨,方国华拒不还款。故请求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询问,郭金妹表示其与方国华的交易地点在莆田市××区新祥华茶叶店,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莆田市××区,且方国华的住所地亦在莆田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涵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