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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程海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程海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8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兵,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程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7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