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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满求、宋花等与邓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满求,宋花,邹某,邓启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56号申请人宋满求,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宋花,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邹某,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邓启田,男,1981年01月27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郴州市桂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申请人宋满求、宋花、邹某与被申请人邓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07月08日20时20分许,被申请人邓启田驾驶并搭乘王荣娥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轿车行驶到双峰县走马街镇大星村地段超跃在前方行驶由申请人宋满求驾驶并搭乘宋花、邹某车牌号为湘K×××××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宋满花、宋花、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宋满花、宋花、邹某为防止被申请人邓启田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邓启田驾驶的湘K×××××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满求、宋花、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邓启田驾驶湘湘K×××××小型轿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