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袁国连与李松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连,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袁国连。被执行人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连与被执行人李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松在长宁县水务局每月有工资收入并已扣留,现决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松在长宁县水务局的工资收入等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