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胜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66号黄胜艺: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09)桂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纠集梁桂华、李昌进等人,持枪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虽未亲自持枪击中他人,但在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案负责。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