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昭训与胡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昭训,胡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152号原告:潘昭训,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被告:胡先祥,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原告潘昭训与被告胡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原告胡先祥的下落,原告潘昭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昭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昭训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