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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昭训与胡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昭训,胡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152号原告:潘昭训,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被告:胡先祥,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原告潘昭训与被告胡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原告胡先祥的下落,原告潘昭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昭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昭训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