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兴璐与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璐,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1627号原告杜兴璐,女,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510XXXX。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9号附10号。原告杜兴璐诉被告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杜兴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已经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事达成了庭外和解,故原告杜兴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璐撤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原告杜兴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