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宝强与常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强,常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520号原告:冯宝强,汉族,男,1965年12月29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常海燕,汉族,男,1974年5月16号生,住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强诉被告常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常海燕所有的庆云恒兴商砼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80万元,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常海燕所有的庆云恒兴商砼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80万元。2、查封原告担保人沈墨荣提供的担保财产鲁N×××××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