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肖丽、马立、李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城支行,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肖丽,马立,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城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史慧茹,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肖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丽,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立,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萌,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银赛特商贸有限公司、肖丽、马立、李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36141.48元,执行费397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