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向应全李品翠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应全,李品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马德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业军。被执行人:向应全,男,生于1975年09月18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品翠,女,生于1982年12月04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向应全,李品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法行非审字第0011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案件生效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应全,李品翠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银行、车管所、奉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信息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