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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合生与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合生,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483号原告:贾合生,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高红军,又名高红臣,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贾合生与被告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贾合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合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合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贾合生负担。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