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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志伟、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李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双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爱蓉,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张志伟与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8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志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9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志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20397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