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常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华,常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华,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塞县高桥镇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宏远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乐,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陕西亮晶晶物业电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宏远小区。上诉人李晓华与被上诉人常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华、被上诉人常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赵 正 卫审判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胡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