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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常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华,常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华,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塞县高桥镇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宏远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乐,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陕西亮晶晶物业电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宏远小区。上诉人李晓华与被上诉人常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华、被上诉人常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赵    正    卫审判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胡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