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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恒伟医疗机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州市现代恒伟医疗机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丁家村委运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夏长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恒伟医疗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蟠桃山路32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安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恒伟医疗机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910号云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5492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份至今,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7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