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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012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女,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容留让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6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于2017年6月1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燕在福清市阳下街道奎岭安置区福阳路157号204房间租住处,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和自制冰壶,容留吸毒人员何某共同吸食。二、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燕在上述租住处,提供甲基苯丙胺和自制冰壶,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共同吸食。三、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陈燕在上述租住处,提供甲基苯丙胺和自制冰壶,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共同吸食。被告人陈燕于2017年6月1日在上述租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陈燕、吸毒人员何某、林某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燕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燕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