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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春龙、张水花与权文明、张小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春龙,张水花,权文明,张小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36-1号申请执行人雷春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水花,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权文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雅,女,汉族,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51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权文明、张小雅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雷春龙、张水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7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权文明、张小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权文明、张小雅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权文明、张小雅出处执行回案款19497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雷春龙、张水花,剩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雷春龙、张水花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