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颂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88号罪犯郭颂,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东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郭颂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郭颂的定罪及量刑。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7日、2015年11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郭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颂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郭颂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