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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昭武、张少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昭武,张少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吴昭武,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少钧,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吴昭武与张少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少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贾毅龙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