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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6218程振宽与李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宽,李佰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218号原告:程振宽,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云,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佰银,男,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经济开发区。原告程振宽与被告李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程振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振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振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振宽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