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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与张孔书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张孔书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9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负责人:焦键,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进遥,男。被告:张孔书,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与被告张孔书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