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兵、汤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兵,汤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兵,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启华,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上诉人吴兵因与被上诉人汤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上诉人吴兵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吴兵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