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玉海、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与冯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海,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冯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海,男,1976年3月2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1968年10月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雷福明,男,1954年7月1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侯桂芹,男,1973年12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尹玲,女,1961年11月1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冯玉民,男,1966年9月2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冯玉海、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2012)磐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行,要求给付516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玉海、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与被执行人冯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680.00元由被执行人冯玉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